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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章

發布時間:2020-11-24 16:13:05

㈠ 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為法院民事審判的依據

低階法與高階法相抵觸的,適用高階法。

1、如果上級政府沒有授權下級政府,下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與上級的相抵觸,當然無效(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2、如果上級規范性文件在規定具體標準的同時,還有授權性規定的(即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標准),當然適用地方標准,而不應當適用國家標准。如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盜竊案件構成犯罪的標准為500元,該司法解釋還授權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可以根據地方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制定各地的標准。各地的地方法院在判決時,就按照本地高級法院規定的標准,不再適用最高法院的標准。

(1)裁判規章擴展閱讀

就行政訴訟而言,現行行政訴訟法賦予法規(本文以下所使用「法規」,均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地位是這樣的:

(一)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異議的訴訟;

(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規為依據,以規章(包括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為「參照」;

(三)人民法院認為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做出解釋或者裁決;

(四)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㈡ 部門規章算不算是法律依據

在現實司法實踐中,法院作出的裁判依據只能是法律和法規。部門規章僅僅是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法院做裁判時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使用的。

㈢ 法院判決是否會依據文化部等部門的規章

法院可以採納部門規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亦即部門規章。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在行政裁判文書中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規章(即部門規章);在其它訴訟中,如果經法院審查該部門規章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㈣ 法院判案是不是依據部門規章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參照適用行政規定。規章可以作為參照,但其他行政規定法院是不予適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4)裁判規章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分析其基本含義就是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所規定的內容在行政審判中是必須運用的。

地方法規在其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必須適用,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其民族自治的地方是必須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法律規定比較抽象以及法律規范存在漏洞是具有直接可適用性。

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章、規章制定機關作出的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規章解釋以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在行政審判實踐中不是必須適用和執行的,是有條件的適用,法院在行政審判實踐中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拒絕適用。法官不僅要准確理解和掌握行政審判法律適用基本原則,而且要在行政審判的法律適用過程中堅持和貫徹這一基本原則。

㈤ 哪些法律法規有處罰條款(法律責任部分)

在製作執法文書時,如何引用法律的規定具體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准確完整寫明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第二條 並列引用多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 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 行政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解釋或者行政規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條 對於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沖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㈥ 用人單位如何保證規章制度作為裁判依據

法律快車 > 鄭州律師 > 趙夢鶴律師 > 成功案例 > 法學研究 > 正文 作者:趙夢鶴 時間:2011-03-25 查看(2) 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制定的在本單位范圍內有效的勞動人事管理規則。內容可以涉及到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如預決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勞動人事管理制度等。而《勞動合同法》所規范的規章制度,主要是指與勞動者休戚相關的勞動規章制度,但只是列舉了規章制度可以包含的重大事項,並沒有明確其應當具備的全部內容。因此,規章制度的內容只能由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管理的現實需要自行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對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進行了更加嚴格、更加完善的規定。由此可知,用人單位制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並不一定能對勞動者生效,必須具備三大要件即:內容合法、經民主程序、向勞動者公示。三個條件缺一不可。1、內容合法 內容合法是規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條件。企業的規章制度要做到內容合法,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對於法律法規列舉的必備事項,其中有關勞動基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及員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規定,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准或集體合同所約定的最低標准;(2)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而是留給企業自主確立的行為規范,也必須體現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做到勞動利益與效益並重,獎懲結合;(3)在制定處罰條例時尤其要注意,必須與法律法規的懲罰性條款相符,不能任意加重處罰,否則將存在認定無效的風險;(4)在注重合法性的同時,也要注意內容的合理、公平和公正,否則顯失公平也不能作為規范勞動者的有效依據。2、民主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上述民主程序雖然復雜,但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會存在前功盡棄的風險。3、公示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然要求勞動者遵照執行,就應當告知勞動者,否則規章制度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必須經公示程序,但並未規定以何種形式進行公示。在此提供幾種常見的公示方法:(1)將規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人手一冊,在勞動合同中專款約定「規章制度已經確實收到並仔細閱讀,且願意遵守履行」;(2)交由員工閱讀,閱讀後有員工本人簽字確認;(3)在企業公共區域進行公告,並且將公告的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記錄在案;(4)組織全體職工進行集中學習、培訓,然後簽名確認。 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如果用人單位主張適用某一規章制度作為裁判依據,必須同時舉證證明該規章制度已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勞動者確實知曉。否則,任何一方面舉證不能,該規章制度都不能作為裁判之依據。

㈦ 民事案件能否以行政法規為裁判依據

法律和行政法規均可作為法院適用法律的裁判依據

㈧ 人民法院裁判勞動爭議案件為什麼能用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屬於《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規范之一,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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