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裁判文書網為什麼查不到被執行人的信息
裁判文書網只能查到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被執行人的裁定書。
如果想查到被執行人的信息,可以到最高法院的執行信息網。
但只能是申請人和被執行人查,其他人是不能查到的。
⑵ 怎樣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
1、首先在電腦上打開瀏覽器,網路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點擊第一條官方網站進入;
⑶ 法院宣判後多長時間能在裁判文書網和風險信息網上查到
一般文書生效後,就可以上傳裁判文書網了。不同案件的文書生效時間不一樣,民事案件判決書一審的過了十五日就生效。二審宣判即生效。但是還需要給工作人員整理案件和上傳的時間,請參考。
⑷ 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公示的信息是不是也可以在風險信息網查詢啊
案號是法院等司法機關立案後,對收到案件根據案件的性質進行分類並進行登記,所分配的案件號碼。案號的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有此類信息都是可以查詢到的。
⑸ 已經被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信息可以申請刪除嗎案件已經於半年前結案
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經審查存在《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列明情形的,應當及時撤回。
《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5)裁判信息網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術偵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
⑹ 怎麼能查詢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一般的法院生效判決書都能查到的。當事人可以攜帶身份證去當地法院查詢,不是當事人需要委託律師一起去當地法院查詢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網上查詢的步驟:
1.網路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或者當地的法院的官網,點擊進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聯網全面公布,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曬」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的製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准確性的特點。
⑺ 法院宣判後多長時間能在裁判文書網和風險信息網上查到民事訴訟案件裁判文書
一般情況法官需要在相應的判決生效以後才會將裁判文書上網的,也就是在雙方收到裁判文書15天以後,並且在雙方都沒有上訴的情況下才會上網。
⑻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介紹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暫行辦法》正式實施。依據該辦法,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一般均應在互聯網公布。對於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明確,最高法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中西部地區基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時間進度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並報最高法備案。
⑼ 怎樣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行賄犯罪查詢告知函》
1、進入中國裁判文書網網頁鏈接;
(9)裁判信息網擴展閱讀: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
本罪主要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目的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私利。
(2)客觀上實施了以金錢、貴重物品、滿足各種私慾等賄賂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行為。
行賄目的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於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受賄的一方。從解決問題的源頭追溯,制度設計必須著眼於製造賄賂機會的受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