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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游泳致溺亡獲刑

發布時間:2021-03-04 00:29:54

㈠ 成人相約游泳溺水死亡如如何賠償

如果是成年人邀請未成人去游泳,而且沒有經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回的情況。

這種情況由於答前一種行為引發的一種義務,這種義務是可以作為法律上的不作為義務的來源
如果因為這種不作為而引起損害結果,那麼就需要承擔責任。

被判定是過失殺人得具體分析下,否則則會認定為意外事件

從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自己行為可能致人死亡和行為人能否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

如果是有能力防止危害結果發生,就是有能力去救助溺水的孩子,卻不救的話,這種不作為與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如果兩個都是成年人,雖然有互相照顧的義務。

如果發生死亡的結果,所承擔的僅僅是一些賠償。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

㈡ 為什麼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是民事法律關系但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

應同事之邀去游泳,自身原因溺亡,過錯原因是他自身過錯,他的死亡跟你之邀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的,不屬於民法中的侵權法律關系范疇

㈢ 同行游泳至溺水死亡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及某四人均系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自身安全應當由其監護人負責。若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行監護職責不力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該案中,某的父母沒有盡到應盡的監護、教育責任,應對其溺水身亡事件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四人相約外出遊泳,彼此間便具有互相照顧、幫助的義務。事發時被告均年滿13周歲,對事物的認知和處理具有與其年齡相當的能力,雖憑借自己的力量不一定能夠直接救人,但此時呼救、打電話報警、及時通知家長和學校系三人力所能及之事,若三人實施了上述行為,某可能會因此而獲救。

此外,被告不僅在事發時有不作為的過錯,事後還藏匿林某物品且對老師、家長不告知實情,其行為更是加深了該事件對死者父母的精神損害。故被告應因未履行一定的救助、告知義務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由於被告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綜合被告及其監護人的過錯及案件其他實際情況,法院酌定三被告的監護人對某的死亡分別承擔5%的賠償責任且相互間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而原告應自行負擔85%的責任。

㈣ 游泳館非法經營,致人溺水死亡,游泳館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最高人抄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見,游泳館如果「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則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㈤ 因為打賭游泳,讓一個水性不好的人為了得到50元錢冒險下到深水區,結果導致發生溺亡,請問這種情況,發

肯定要負責的 但不至於負全部責任 賠償是肯定要的 而且死者當時是不是處於意識清醒的狀態也是關鍵

㈥ 重慶巴南一男子飲酒後長江游泳溺亡,家屬起訴同桌酒友,酒友賠了嗎

酒友沒有賠,而且憑什麼賠,只是因為同時在一張桌子上喝酒?這名男子喝醉酒還去長江游泳,導致溺亡,這純粹是自己的原因。

㈦ 男子飲酒後跳入長江溺亡,家屬要求同桌者賠償66萬,法院是怎麼判的

要知道長江是全亞洲第一長的河流,許多游泳愛好者都喜歡一躍而下,親自領略它的魅力,去征服這條河流。但是有一名男子在跟同伴飲酒之後,也脫去上衣,躍入江中游泳,最終在水裡溺亡,結束了自己的一生。這名男子的家屬得知之後,就把同他一起飲酒的眾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賠償66萬元。

三、成年人該為自己的行為買單,飲酒也請適量

要知道蕭某早已經是個成年人了,他對這個世界和身邊的危險擁有健全的認識。但是,他過度自信,不聽同行人員的勸告,不顧江河之水的危險,不管自身的安危,在酒後貿然跳入水中游泳,才導致了溺亡。

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屬於成年人的自甘風險,當出現問題之後,他需要自行承擔責任和後果,怨不得他人。

從社會文化角度來講,這叫做“好良言難勸該死鬼”,同桌飲酒的人,早已經對他進行過勸阻,他仍然執意下水游泳,別人也不可能把他綁起來緊緊看住。再有,出事之後,本著人道主義精神,同桌飲酒者可能會對他的家人進行一定的照顧和補償,但是他家人主動要求66萬元的賠償,那麼很可能就會導致一分錢都拿不到。

因此,我們要汲取教訓,飲酒時一定要適量,要評估自身的實力,考慮清楚後果,再去冒險或者行動。

㈧ 游泳教練疏忽導致小孩溺水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要具體分析,有可能是意外,也有可能是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後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㈨ 游泳池溺亡一人屬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罪嗎

首先,就游泳館來說,因為各類游泳館均屬於經營類場所,游泳者均是購票才進入游泳館游泳,在游泳者購票時始,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形成,游泳館享有收取門票費用、制定游泳館規范權利的同時,也負有符合基本安全、衛生保障的義務。因為游泳館的性質屬於室內經營性場所,畢竟不同於海濱浴場或是河中江中游泳,所以對這種相對具有一定危險性運動的經營場所,對其的安全保障責任理應具有較高要求,所以如若在游泳館內發生溺水身亡事件,游泳館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游泳館應當承擔何種性質責任。就責任性質而言,此種事件存在違約與侵權的競合,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也存在侵權關系。但個人認為,其根本責任在於侵權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且,其死亡的賠償標准也是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去確定賠償標准,而該司法解釋也是規定相關侵權糾紛中的賠償標准,並且其中第六條也有相同於《侵權責任法》第37條內容的規定。所以,在游泳館溺水身亡事件中游泳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溺水事件中各方責任比例的承擔,應就該事件的具體情況而分析。就根本而言,主要應考慮四點。第一:該游泳館是否符合相應的運營資質及國家或地方標准。此點直接關系著該游泳館的合法性及溺水事件可能發生的概率。以北京市為例,根據北京市體育局及北京市水上救生協會的相關規定,每個游泳池應至少配備兩名以上的救生員,水深1.2米以上應檢查深水證,游泳池內應配有浮力設施,泳池的扶梯、坡度、摩擦度應達到規定標准等等。如果游泳館不符合相應的標准及規定,則可以理解該不符合標準的游泳館導致溺水事件的發生,其理應承擔絕大多數甚至是全部責任。
第二:游泳館是否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雙方的合同關系成立時,游泳館即以負有相應衛生、安全保障義務。比如水質是否符合標准,是否有相應的防滑設施,水深提醒標識、深水區與淺水區的隔離設施、各種安全提示標識等等,更重要的是救生員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是否有工作人員在泳池邊的高處時刻注意緊急情況,是否有救生員輪流巡視泳池以防意外事件,在發生意外事件後救生員是否在第一時間履行救人義務或是後來的搶救措施是否得當,有沒有及時撥打救護電話等等。如果游泳館方面相應的安全防護義務已經盡到,則可以考慮減輕其責任甚至是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導致溺水事件發生的情況。因為游泳本身就是相對具有危險性的運動,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其中具體要區別於兩種情況。第一、溺水者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在游泳館溺水事件中,一部分是成年人,還有相當一部分是不具備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責任承擔情況按照一般情況認定,主要是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尤其是年齡不是很大的小孩,因其對危險的判斷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麼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監護人,所以在正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發生溺水事件其監護人均應承擔部分監護不利的責任,所以也可適當減輕游泳館的責任。第二、要確定游泳者本身是否否具有不適合游泳的疾病或情況。比如游泳者本身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經過大量運動、冷水等刺激,導致該疾病發作,致使其溺水。亦或是酒後游泳,也可能因為酒精對神經的麻醉只是意外的發生。因為疾病和飲酒均是個人行為,每個成年人應明白此種情況下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游泳者本人應對事件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
第四:其他第三人是否對事件發生具有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所以根據該條規定,在泳池中如果是第三人而引起的溺水事件發生,則應有該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比如兩人嬉鬧,一人趁其不備,將他人推入水中,致其溺水身亡,而游泳館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則該責任應由該推人者承擔,如果游泳館未盡到其安全保障義務,比如注意觀察、及時提醒、事後施救等等,也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在溺水事件發生後,首先應作的還是要搶救溺水人員,在這方面游泳館應承擔完全義務,在進行現場急救的同時馬上撥打急救電話,送到醫院進行急救。同時也應將情況報告於警方及相應的政府主管部門。如果最終搶救無效身亡,警方則會會同政府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查,以確定事件發生過程的事實及游泳館的經營是否符合相關規范及標准,並且警方還會對死者進行屍檢,以確定最終死因以及死者是否存在飲酒。這無論是對於游泳館方面還是死者家屬,在事後的協商或訴訟中均至關重要。並且因溺水屬於非正常死亡,最終死亡證明、銷戶、火化的後事的辦理也有賴於公安機關的結論。
游泳館溺水身亡是個不幸事件,相信對誰都不願意看到,事情發生後希望雙方也均能坦誠面對對方,能夠以協商方式解決該問題,讓逝者早日安息,也希望這種悲劇不要發生。

㈩ 朋友邀請我弟弟去游泳,弟弟在朋友腳邊溺亡,他朋友是否要負連帶責任

年齡,朋友的年齡,如果達到應付責任的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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