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警鍾長鳴:中國馬拉松賽事猝死事件頻發,為什麼
馬拉松賽事是比較嚴肅的項目,要科學訓練。現在國內導向有問題,過於強調娛樂性和群眾參與性。
② 馬拉松猝死事件頻發,你怎麼看
小跑怡情,大跑傷身,強跑灰飛煙滅。
不是我不明白,這世界變化快。跑步本來是一種最普通的鍛煉方式,經常跑步可以增加心肺能力,強身健體。但是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跑步的鍛煉本質發生了本質的變化,成了一些人攀比和炫耀的一種方式。
跑馬拉松,是為了什麼?很多跑馬拉松的人甚至都沒有好好想過這個問題。為了挑戰自己?別逗了,我們每一天都是在挑戰自己,根本不需要你去跑那麼四十多公里。為了炫耀?對不起別人未必真的在乎。為了熱愛?這才是應有之意。
讓馬拉松回歸運動,讓運動回歸快樂,讓快樂回歸純粹,這才是我們真正該做的。
③ 馬拉松替跑者猝死家屬索賠123萬到底誰該擔責
2016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各種費用共計123萬余元。本案於本月7日正式開庭,原被告就過錯和因果關系在庭上進行了激烈辯論——
據了解,吳某某是通過其同事,即法院追加參與訴訟的第三人尤某某,從尤某某的朋友,即本案被告李某某處受讓參賽號碼布。同時,尤某某安排案外人許某某代為領取李某某的參賽包。吳某某將報名費以微信紅包形式發給了尤某某,尤某某又將報名費發給了李某某。吳某某取得李某某的參賽包後,最終通過檢錄進入賽道參跑。
關於賽事運營方以及轉讓號碼布者李某某對替跑猝死者吳某某是否構成侵權成為各方爭議焦點。具體包括:賽事運營方是否已盡到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在比賽包發放、運動員檢錄以及比賽過程中的監管是否存在過失,以及相應的過錯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李某某轉讓比賽號碼布是好意施惠行為還是侵權行為,該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相應行為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成為各方相互攻防和激烈爭論的焦點。
④ 國內的馬拉松再次發生猝死事件,成員的安全該如何保證
應當制定並發布馬拉松賽事參賽指南,詳細列明賽前准備、比賽途中和賽後恢復等注意事項等。
中國田徑協會應當制定並發布馬拉松賽事參賽指南,詳細列明賽前准備、比賽途中和賽後恢復等注意事項,防範參賽風險,引導參賽者安全順利完成比賽。
中國田徑協會應當加強對馬拉松賽事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包括但不限於競賽組織、市場開發、新聞宣傳、醫療急救等內容。同時,應對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包括賽事主辦方和承辦方)實施賽事組織水平評定,規范賽事組織機構的運營行為,提高馬拉松賽事的組織水平。
(4)2015合肥濱湖馬拉松猝死擴展閱讀:
馬拉松賽事的相關要求規定:
1、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尊重和維護公共利益,依法保護賽事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履行競賽組織、物資保障、醫療救護、安保交通、綠色環保等基本職能。
2、合理安排、設計、協調賽事各個環節,對賽事舉辦中易發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參賽者人身安全的各類風險和突發事件制定預案。承辦方應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3、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使參賽人員知曉競賽規程,為參賽人員提供健康科學參賽的提示及引導,提供線路圖、飲用水、餐飲點、衛生間等必要設施,並根據參賽人員規模設置緊急醫療救助設施,配備急救醫護人員,主動減少和科學應對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⑤ 馬拉松替跑者猝死運營方過錯與猝死有無因果關系
「如果吳某某在賽前不能輕易取得他人轉讓的號碼布,運營方若對領取參賽包的環節回嚴格把關答,那麼吳某某根本就沒有替跑的機會,也就不會發生猝死的悲劇。」
「吳某某在比賽中沒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之損害。故賽事運營方的行為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而賽事運營方代理人王律師在庭審間則強調,賽前的檢錄以及賽時的行為與運動員在比賽中的猝死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賽事方在整個賽事中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並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案涉賽事通過官方網站報名參賽。賽事官網公布有賽事規程、報名須知、參賽人員人身保險說明書等資料。
⑥ 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開庭後情況如何
2016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告上法庭,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7日公開開庭審理這一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
被告李某某認為,其與尤某某系情誼關系,與吳某某素未謀面,將自己參賽名額轉讓給尤某某是好意施惠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存在過錯,且與吳某某猝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相應的分擔損失或補償的責任。賽事運營方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人尤某某認為,其與吳某某是同事,且同為馬拉松運動愛好者,能體會吳某某渴望參賽的心情,主觀上出於同事之誼、朋友間的幫忙,沒有轉讓號碼布獲利的動機和行為。賽事運營方對比賽現場疏於監管,或有默許行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應承擔責任。
由於本案系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本案裁判將為此類事件的責任認定提供可參考的裁判標准,以進一步明確馬拉松等體育賽事各方主體義務和責任,規范各方行為,減少乃至杜絕事故的發生,將對我國體育賽事組織產生深遠影響。因此,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適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模式」進行審理。
⑦ 馬拉松替跑者猝死賽事運營方該承擔什麼責任
「作為賽事運營方以及組織者對死者吳某某明顯的違規替跑行為沒有制止並立即終止吳某某的比賽資格,違背了最基本的監管義務。另外,賽事運營方在參賽包發放、比賽檢錄等方面也存在疏失,應當對吳某某死亡結果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王律師認為賽事運營方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沒有過錯。
⑧ 馬拉松發生意外猝死該誰負責
在跑馬拉松之前,運動員會簽署相關告知書,出現問題自己負責。
⑨ 馬拉松長跑為什麼出現猝死
長跑,尤其是馬拉松這么長距離的跑步,對人的體能是一種極限的考驗。便算是真正的專業運動員也會出現猝死。
近來馬拉松頻頻出現猝死,是有的運動員高估自己,是不顧自己的體能而是靠意志拚命完成的。所以在他完成後,體能消耗殆盡,也就是說他沒有力氣呼吸啦或者沒有能量再去消化食物啦,總之全身必定有幾處需要能量來正常工作,可是這時候卻因為他已經用完了而無力回天。
所以有人建議馬拉松應該為了人本的考慮縮短或者減少甚至取消。當一項運動可以要人命的時候,那麼這項運動也就到了存在的盡頭。我們不要為了完成馬拉松而驕傲,而應該為了完成後仍然可以活著而自豪。珍愛生命,生命在於適宜的運動而不是劇烈的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