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馬拉松替跑者猝死家屬索賠123萬到底誰該擔責
2016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各種費用共計123萬余元。本案於本月7日正式開庭,原被告就過錯和因果關系在庭上進行了激烈辯論——
據了解,吳某某是通過其同事,即法院追加參與訴訟的第三人尤某某,從尤某某的朋友,即本案被告李某某處受讓參賽號碼布。同時,尤某某安排案外人許某某代為領取李某某的參賽包。吳某某將報名費以微信紅包形式發給了尤某某,尤某某又將報名費發給了李某某。吳某某取得李某某的參賽包後,最終通過檢錄進入賽道參跑。
關於賽事運營方以及轉讓號碼布者李某某對替跑猝死者吳某某是否構成侵權成為各方爭議焦點。具體包括:賽事運營方是否已盡到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在比賽包發放、運動員檢錄以及比賽過程中的監管是否存在過失,以及相應的過錯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李某某轉讓比賽號碼布是好意施惠行為還是侵權行為,該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相應行為與吳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成為各方相互攻防和激烈爭論的焦點。
Ⅱ 運動員猝死 如何索賠
如果是本人的肌體的毛病不會索賠
如果是和器材有關 通過法律手段可能會得到相應賠償
那很可能不會有賠償 但是撫恤金之類的學校應該是要給的啊
Ⅲ 國內的馬拉松再次發生猝死事件,成員的安全該如何保證
應當制定並發布馬拉松賽事參賽指南,詳細列明賽前准備、比賽途中和賽後恢復等注意事項等。
中國田徑協會應當制定並發布馬拉松賽事參賽指南,詳細列明賽前准備、比賽途中和賽後恢復等注意事項,防範參賽風險,引導參賽者安全順利完成比賽。
中國田徑協會應當加強對馬拉松賽事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包括但不限於競賽組織、市場開發、新聞宣傳、醫療急救等內容。同時,應對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包括賽事主辦方和承辦方)實施賽事組織水平評定,規范賽事組織機構的運營行為,提高馬拉松賽事的組織水平。
(3)昆明馬拉松猝死賠償擴展閱讀:
馬拉松賽事的相關要求規定:
1、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尊重和維護公共利益,依法保護賽事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履行競賽組織、物資保障、醫療救護、安保交通、綠色環保等基本職能。
2、合理安排、設計、協調賽事各個環節,對賽事舉辦中易發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參賽者人身安全的各類風險和突發事件制定預案。承辦方應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3、馬拉松賽事組織機構應當通過適當方式使參賽人員知曉競賽規程,為參賽人員提供健康科學參賽的提示及引導,提供線路圖、飲用水、餐飲點、衛生間等必要設施,並根據參賽人員規模設置緊急醫療救助設施,配備急救醫護人員,主動減少和科學應對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Ⅳ 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開庭後情況如何
2016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屬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告上法庭,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7日公開開庭審理這一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
被告李某某認為,其與尤某某系情誼關系,與吳某某素未謀面,將自己參賽名額轉讓給尤某某是好意施惠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存在過錯,且與吳某某猝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相應的分擔損失或補償的責任。賽事運營方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人尤某某認為,其與吳某某是同事,且同為馬拉松運動愛好者,能體會吳某某渴望參賽的心情,主觀上出於同事之誼、朋友間的幫忙,沒有轉讓號碼布獲利的動機和行為。賽事運營方對比賽現場疏於監管,或有默許行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應承擔責任。
由於本案系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本案裁判將為此類事件的責任認定提供可參考的裁判標准,以進一步明確馬拉松等體育賽事各方主體義務和責任,規范各方行為,減少乃至杜絕事故的發生,將對我國體育賽事組織產生深遠影響。因此,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適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模式」進行審理。
Ⅳ 參加馬拉松比賽因自身原因導致死亡'主辦方需要負什麼責任
我4月份參加了無錫馬拉松,比賽主辦單位會為所有參賽者和工作人員投保人身意外險。無錫馬拉松官網:「本次比賽主辦單位為所有參賽者和工作人員投保人身意外險,《人身保險說明書》請在賽前登錄無錫國際馬拉松比賽官方網站查閱。」
所以,體檢沒問題比賽時猝死的主辦方不承擔什麼責任
Ⅵ 馬拉松發生意外猝死該誰負責
在跑馬拉松之前,運動員會簽署相關告知書,出現問題自己負責。
Ⅶ 為什麼中國死亡賠償這么少而在美國波士頓馬拉松事件賠償亡者都達到210美元合約1200萬人民幣左右
親,美國有錢,當然事故賠償多些。況且美元又值錢的啊!根據國家收人來制定賠償金的,就是中國有錢地方事故賠償也是不一樣的啊!有錢了,事故賠償金才可以高點,也可以落實,沒有錢你定那麼高也落實不了,中國城市事故和農村事故賠償金就差別很大的。
Ⅷ 一天內出現兩宗半馬運動員臨近終點時猝死事件,誰來為此負責
學生是通過學校參加這項比賽的,作為委託人的校方其實具有職務行為,有責任承擔將會產生
的所有法律後果。而組委會具有過失責任,因為既然是他們組織的,就有義務提供各種服務來保證參賽者的生命安全。上面的《聲明》有規避責任之嫌,即使參賽者同意它的存在,也沒有任何法律效果。
國家田管中心副主任王大衛則稱,「生死狀」是否具有約束力,能否使田協在這次事情中免除責任,最終還要依靠法律的介入。他表示,在今後的北京國際馬拉松賽中,將考慮為參賽選手購買集體保險。
Ⅸ 馬拉松替跑者猝死賽事運營方該承擔什麼責任
「作為賽事運營方以及組織者對死者吳某某明顯的違規替跑行為沒有制止並立即終止吳某某的比賽資格,違背了最基本的監管義務。另外,賽事運營方在參賽包發放、比賽檢錄等方面也存在疏失,應當對吳某某死亡結果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王律師認為賽事運營方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沒有過錯。
Ⅹ 跑馬拉松猝死是否有賠償,如何預防馬拉松猝死
一般主辦方會為參賽選手購買當日保險。
至於如何預防馬拉松猝死這個沒有百分百有效的辦法,參賽選手量力而行,主辦方醫療保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