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體育特長生專業測試報名表家長意見怎麼寫
家長意見主要就是看看家長是否同意報考,所以只要在表格內填寫同意,並且簽名寫上日期就行了
Ⅱ 與家長的協議書要怎麼寫
協議書的基本格式:
(1)標題。可以寫「協議書」三字,也可以寫明協議書的具體名稱「XXXX協議書」。
(2)訂協議單位名稱。在標題下,正文之前,寫明訂協議單位名稱,並在雙方單位名稱之後註明一方是甲方,一方是乙方,便於在正文中稱呼。
(3)正文。正文包括開頭、主體兩部分。開頭是交待簽訂協議的目的、原因、依據,緊接著可用程式化語言轉入主體,如「現對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主體要求就協議有關事宜作出明確的、全面的說明,尤其要著力寫好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落款。應寫明訂協議雙方單位的名稱,並加蓋公章。必要時還得寫上鑒證單位和公證單位的名稱,並加蓋公章。最後寫上簽訂協議的日期。 例文: 特訓基地與家長協議書天海信息少年特訓基地是一所特殊的教育訓練基地, 為了保證每名學員在本基地的教育訓練成果,本著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的原則,抱著對每位家長負責,對每個學員負責的態度,一切實際出發,特與家長簽訂本協議書:家長義務:1、認真填寫入學情況報告表,不得有隱瞞或虛報,認真配合基地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2、家長認真遵守基地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破壞基地正常的教育訓練秩序。3、對於非自願來基地的學員要及時做好工作和登記,並將學員會出現的問題在情況表中加以註明。4、學員入駐基地後,家長要適時與基地的工作人員聯系,及時掌握學生的動態,並在書信或網路留言中加以引導。5、嚴格控制學生身上的隨身物品,與基地規定無關的物品及時收回。6、要向基地回訪的工作人員准確及時的通報學員的各種情況,以便我們及時掌握孩子的思想情況,調整管理方法。7、學員畢業後,家長要有適應計劃,結合學員在基地內的改變程度,適時調整學員畢業的安排,確保教育訓練效果。8、為保證學員的後期效果,達到時常溫習,時常提醒的目的,鞏固成果,家長要與基地密切配合,定期對孩子實行回籠制度。9、如果學員沒有達到規定的教育訓練時間,家長將子女提前接走,學生出現反彈現象,基地不負任何責任,並且不退還任何教育訓練費用。基地責任:1、對在基地內的所有學員的教育負全責。2、基地根據有關規定的制度處理學員在校期間的違紀行為。3、對已畢業的學員情況和表現進行定期的跟蹤服務,與家長進行溝通與交流,及時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法。4、凡在本基地進行特訓的學員畢業後要定期進行回籠的制度,適時鞏固教育訓練成果,一般為一個月,基地只收取基本訓練費用。5、建立學員檔案,對學員改變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如實填寫學員的改變程度,並指定專人進行回訪,定期與畢業學員進行面對面的交流,保證學員能學以致用,常備不懈。6、學員畢業時,向家長交待學員的基本情況和回家的注意事項,並與家長一起制訂畢業學員的後期教育訓練計劃,認真聽取家長意見,並向家長提出建設性的意見。7、學員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家長的要求,各方面沒有任何改變的,除正常的實際小賬開支,基地退還學員的一切費用(保險費,食宿費除外)。8、學員在基地內出現的安全事故基地負主要責任,其中不包括學員不假外出或惡意損傷。9、基地文化課教育實行小班化教學授課,每班不超過10人,分層教學,因人施教,對於基礎特差的學員,基地可針對性的進行強化補習。其它事項1、基地在加強防護措施後,非因管理不到位,學員出現有意傷害他人或損壞公共財物的,家長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未盡事宜雙方按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執行。 本協議一式二份,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Ⅲ 孩子和父母簽學習協議書
嗯這種方法挺好的,能比較好的督促孩子學習
Ⅳ 孩子以體育特長生報考高中的家長意見怎麼寫
一、學生簡介
二、特長介紹(要展開說)
三、申請加入特長班(校)態度,及表態
僅供參考
Ⅳ 小學學校足球隊訓練免責協議書怎麼寫
學校讓家長簽訂"免責"安全協議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學校還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謂無效的民事行為,就是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凡在內容上和形式上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都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屬無效的民事行為。李女士反映的學校與家長簽訂「安全協議」,就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另外,學校讓家長簽字的「安全協議」,可以看作是學校向家長提供的「格式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斥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學校通過簽訂這樣的協議來規避法律責任,如果發生傷害事故,協議也是「廢紙一張」。判斷學校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一、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二、2002年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學校在組織校外活動的過程中,如果學生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取決於學校是否對學生進行了相應的安全教育,是否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發生傷害事故後是否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學校要想在發生事故後不承擔法律責任,只能強化對師生的安全教育,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妥善預防和處理傷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