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翻譯 我國體育用品企業的國際市場營銷策略研究
Analysis of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strategies used by the sporting goods manufacturers of our country
B. 耐克體育產品營銷策略分析調查報告ppt怎麼寫
1.過度依賴明星效應
企業可以借組多位明星的影響力迅速成長,並且一旦個別代言人出現狀況專,其他屬人可以繼續作為品牌形象代表,分散風險,但是也會導致品牌形象不夠集中、鮮明。比如之前給耐克代言的幾位明星,2003年,科比面對強健指控,2009年伍茲發生性丑聞,以及今年「刀鋒戰士」皮斯托瑞斯槍殺女友,都給耐克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
2.生產和銷售環節薄弱
一直以來,耐克憑借為人稱道的「虛擬經營」輕公司模式,側重於品牌和設計。在產品設計和品牌傳播方面,耐克做到了極致,至於生產和銷售,那是代工廠和代理商的事情,但是問題可能恰恰出現在這些環節,絕大部分代理商不是只賣耐克一種品牌。
3.一線城市需求飽和
相比國內品牌,耐克產品價位較高,一線城市是其主要戰場。面對已經趨近於飽和的一線城市市場,耐克開始將注意力放在了消費潛力大的二、三線城市。在低線城市,性價比是運動產品最吸引消費者的因素,而耐克卻在2012年8月被外媒爆出漲價5%-10%。這一主張明顯與低線城市的消費習慣相抵觸
C. 體育用品營銷策略參考文獻
幫忙一e下u啊『謝謝啊! 會展營銷的技巧 如果組展企業對某個q展覽會的銷售綜上a所述,對會展營銷而言,低成本和服務創新是重點,靈活應變的組合策略是 uЧ┛d觥骸cφns瞍e埂joみoみn
D. 求論文提綱 我的論文題目是 淺談體育營銷策略在李寧體育用品公司的應用 [email protected]
體育營銷策略有多種方式 你重幾個方面分析一下就可以了
比如:品牌營銷策略,廣告推廣營銷戰略,國際化推廣營銷策略,奧運營銷方式
2004年6月,李寧公司與西班牙籃協簽約;2004年8月,李寧籃球裝備伴隨著西班牙籃球隊揚威雅典奧運會,舉世矚目,使李寧及李寧籃球品類受到空前關注;2004年9月,借勢推出專業籃球鞋:Free Jumper系列,成為國內第一個進軍專業籃球市場的品牌;2004年10月,李寧公司成為大超聯賽惟一指定運動裝備贊助商,通過大超影響最大的消費群體——大學生,同期推出三對三校園籃球賽,配合大超賽事與在校學生展開互動交流,讓目標群體在切身體驗中感受到李寧品牌所倡導的理念;2005年1月,李寧公司成為NBA戰略合作夥伴,極大地提升了籃球品牌的專業形象;2005年3月,李寧西班牙系列籃球鞋上市,將西班牙籃球隊的營銷資源用透用足;2005年4月,李寧校園籃球賽總決賽,冠軍球隊將獲得赴西班牙比賽學習機會,使得各項體育資源融為一個整體……
可以看出,針對自己的籃球品類,李寧公司已經搭建出一個完善的體育營銷體系:針對西班牙國家籃球隊、奧運會、大超、NBA等即有傳統體育營銷模式和新開發體育營銷資源,李寧公司將其與品牌定位及專業化的發展策略有機地融為了一個整體。
體育營銷不是「一錘子買賣」,單純的體育贊助和「體育明星+廣告」的營銷策略,已經不能滿足大眾對品牌認知的渴望。體育營銷是個環節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在體育贊助的同時,必須使體育文化、品牌文化與產品推廣三者和諧統一,融入到企業運作的各個環節共同發展,從而形成一種獨有的企業文化,達到一種企業與消費者的共鳴狀態。
E. 求 論文的引言與結論 論文題目 淺談體育營銷策略在李寧體育用品公司的應用 要求:引言800~1000 結論500 字
第1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的關系
1.1作品使用費收取問題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會員權利人的關系
從國外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和行使權利的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國著作權管理立法都主要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開展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進行規范。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將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限定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活動, 從理論上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其與著作權人在法律上是信託關系。按照這種關系,著作權人將自己作品的有關著作權交由該組織行使,而該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上述著作權,可以向使用作品的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商業性使用者收取作品的使用費,然後把這些收入按一定的辦法向著作權人分配。由於這些權利的相對人數量眾多且比較分散,一方面權利人難以一一向相對人主張權利,另一方面,每一個相對人需要支付的作品使用費也較低,因此,學界習慣將其稱為「小權利」。
具體來說,如果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書面形式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授權該組織對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管理,那麼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並按照章程規定履行相應手續後,即成為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在此基礎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使用者收取會員權利人應得的作品使用費。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對此有相關規定。
為了更加明確作品使用費收取問題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權利人之間的關系,有必要將信託與民事代理行為進行比較。民事代理行為屬於一般民事法律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行使,而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將著作權集體管理限定於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活動,這就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的集體管理活動與民事代理活動區別開來,那麼版權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也就不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不受《條例》的規范。代理行為的特徵是:(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活動;(2)具有法律意義;(3)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受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委託,代理後者事宜。 在實踐中,許多權利人並沒有通過加入著作權集體協會來行使權利,而是通過版權代理機構來行使權利,這些版權代理機構受著作權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理解決轉讓或授權使用其作品著作權及相關事務。相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些版權代理機構都是具有營利性質的主體,可以代理著作權人享有的一切權利,而不僅僅是「小權利」。 一方面,版權代理機構一般具有人才專、信息快、協調能力強等優勢。比如,版權代理機構受著作權人的委託之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可以根據著作權人的具體意願,與使用者協商具體作品的具體使用費,而且相比於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作品使用費,著作權人通常可以獲得針對單個作品的更高的作品使用費。但是另一方面,版權代理機構不具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強勢地位,收取作品使用費的難度相對較大。
1.2作品使用費收取問題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非會員權利人的關系
在實踐中,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的情況大致分為以下幾種;第一,有些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的權利人,由於其不願承擔行使權利的成本等某些原因疏於行使自己的權利,沒有向使用者收取作品使用費,但實際上願意獲得作品使用費。對於這種情況,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然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在客觀上確實對這些權利人獲得作品使用費提供了相當大的幫助,但與此同時也增加了使用者的負擔。第二,有些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的權利人,由於某些原因放棄了向使用者收取作品使用費的權利,願意其作品在市場上被無償使用以廣泛傳播。對於這種情況,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然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不僅違背了權利人的意志,也增加了使用者的負擔。第三,許多權利人並不願意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為其會員,他們或者通過親自行使自己的權利與使用者協商具體的作品使用費,或者通過版權代理機構與使用者進行協商,或者將作品財產權轉讓給其他民事主體,這些主體再與使用者協商具體的作品使用費,這些權利人願意根據自己的具體的意願向使用者收取或多或少的作品使用費。對於這種情況,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然後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則明顯違背了權利人的意志。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筆者認為,雖然在第一種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客觀上幫助非會員權利人獲得了作品使用費,但是著作權作為一種私權,如果權利人沒有授權,那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便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如果越權行使,則是對民法領域基本原則的違反。而且在第三種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行為是對非會員權利人財產權的嚴重侵犯,因為如果權利人不願意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權利而願意通過其他方式行使權利,一方面,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針對某些特殊情況收取較少的作品使用費,另一方面,權利人可以向使用者要求收取更多的作品使用費,因為這不僅擁有單個協商、充分反映作品的市場價值的優勢,而且還節省了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取作品使用費所必需支出的管理費。另外,從使用者的角度看,既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沒有獲得權利人的授權,那麼使用者可以拒絕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作品使用費。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強行收取,那麼必將導致雙方之間的大量糾紛。針對第三種情況,現實中還存在這樣的可能:某些使用者在迫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壓力而被迫支付作品使用費後,又面臨權利人要求收取作品使用費,這無疑增加了使用者與消費者的負擔。
在實踐中,根據筆者在公開渠道了解的信息,除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外,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並未表示要強制代非會員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至於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其不僅代會員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而且代非會員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按照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理事長朱永德在2010年十月份的表示:即使權利人不成為中國電影著作權系會的會員,協會也會先代這些非會員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然後再把作品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並且對非會員收15%的管理費,高於對會員提取的10%的管理費比例。 正如筆者上文所述,著作權作為一種私權,不管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的這種行為存在多少積極因素,也不管協會是否出於為非會員權利人的利益著想,既然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沒有得到非會員權利人的授權,協會都不能代非會員權利人統一收取作品使用費。而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此前預計2011年1月1日起開始收取作品使用費,根據公開渠道的消息,筆者暫時未能了解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代非會員權利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的情況。
第2章 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
2.1 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必要性
根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設立時必須要有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草案。 針對這一規定,筆者認為:在通過一定的程序保證收取標准相對公平的前提下,設定一個標准很有必要。
一個充分協調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的收費標准,有以下優點:
第一,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獲得其會員權利人的支持,保證作者獲得應有的合理回報,進一步激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也能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吸引更多的權利人成為其會員,進一步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同時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積極性;
第二,容易獲得使用者的支持,加快授權使用的進程,促進作品合法傳播,減少收費過程中的矛盾與沖突,減少訴訟之累,節約司法與行政資源;
第三,在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收費標準的前提下,使用者可以輕易計算自身使用作品的費用,便於其優化自身的經營成本配置,合理安排經營策略,對於促進經營者合法經營、高效經營有很大的裨益;
第四,從根本上說,有利於創造一個和諧可持續的文化創造環境,促進整個文化市場的繁榮,助力經濟發展。
當然,以上是建立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相對公平合理的前提下而言,反之,則不能得到利益各方的支持,會造成著作權人或者使用者的抵制,阻礙作品傳播,增加訴訟之累,浪費司法與行政資源,導致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標准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就違背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初衷。
故而如何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則甚為重要。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這個問題上,首先應該解決的是如何確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也就是說由誰來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
2.2 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
總體來看,作品使用費的收取主要涉及權利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品使用者、行業協會、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等各利益相關方,那麼自然也應從這些利益相關方當中產生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至於各方應扮演何種角色,則需要細加論述。
從國外立法例看,外國關於使用費的收取標準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由集體管理組織自行制定收費標准,在官方媒體上公布,如德國。二是,由集體管理組織與相關使用人協會協商收費的條件和標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如瑞士。三是,由集體管理組織與相關使用者協商確定收費的條件和標准,如俄羅斯。
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制定之前,在音樂作品的使用費收取上,是由我國當時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根據使用者對音樂作品的依賴程度擬定收費標准,之後報國家版權局批准,再以此標准為基礎與使用者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此後國務院制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則借鑒了此種做法。該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設立時應當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草案,然後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決定是否批准,若不予批准,則應當說明理由;若批准則由管理部門將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予以公告。
筆者認為: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問題應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的主體地位
在實踐中,部分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資格提出諸多質疑。例如:在2006年11月9日國家版權局公布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標准後,以卡拉OK經營業主為會員的廣州文化娛樂業協會公開發表聲明:「協會會員將不接受國家版權局公布的卡拉OK版權使用費收取標准,不向中國音像協會支付卡拉OK版權使用費。著作權屬於私權,版權使用費應當是權利人與卡拉OK業主自由協商、自由合意的結果,但是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從未聽取卡拉OK業主的意見,單方制定收費標准,強制要求有關各方執行其標准,超越了它的職能范圍。」 類似這樣的質疑還有不少,筆者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
筆者認為,雖然部分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資格提出諸多質疑,但是應當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的地位。首先,正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識產權為私權」 。作者創作了作品,基於作品由一定的主體獲得著作權,依法享有基於作品而產生的財產利益。對於權利人而言,其財產利益的獲得正是基於市場對於作品的使用,權利人對於作品在市場上的價值都有一個相對的評估標准,基於他自身對於作品的價值評估而期待使用者付出相應的報酬。從法律關繫上來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民事主體的一方,其與使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可以針對作品要求某種標準的使用報酬,至於使用者是否接受那就是市場選擇的問題,並不應該由於使用者一定程度的不接受而去限制權利人對作品使用費從單方面制定出自己的標准。這樣才能保證雙方法律地位的基本平等,才能盡可能避免一方對另一方的強制和剝奪。
所以,筆者認為,在我國,制定使用費收取標準的主體首先應當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2、使用者、行業協會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的地位
正如上文所述,使用者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民事主體的一方,使用者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使用費收取標准,使用者可以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但不能由於自身的不接受而去限制權利人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出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更不能否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的地位。
雖然筆者認為,使用者、行業協會不能作為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但是筆者同樣認為,二者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過程中應當扮演重要的角色。使用者、行業協會不僅可以以適當的方式比如協商、建議來協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出一個合理的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而且可以充分參與到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爭議解決機制中來,這一點筆者將在下文加以論述。
3、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的地位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不與已經依法登記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業務范圍交叉、重合。 那麼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事實上在某一類作品領域只能存在一個,也就是說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占據明顯的壟斷地位,在與使用者的實際地位對比中占據明顯的優勢,極容易濫用壟斷地位損害使用者甚至社會公眾的利益。如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出一個相對較高的使用費收取標准,使用者對此難以接受。但是與此同時使用者又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因為使用者無法再選擇另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獲得作品使用許可。最終的結局必然是:第一,使用者放棄使用高價作品,那麼普通消費者的消費之源就受到了極大的限制,這實際上也斷絕了權利人獲利的來源;第二,使用者承受壟斷高價,必然將使用成本轉嫁到普通消費者身上,消費者的消費不足也必然反過來減少權利人的獲利;第三,使用者單獨或者聯合起來通過行業協會對使用費收取標准進行抵制,那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難以順利收取作品使用費,由此造成的大量爭議必然浪費雙方的人力物力以及行政、司法資源。以上結果極不利於整個文化消費市場的繁榮發展,最終也將傷害到權利人自身的利益,這應該是利益各方都不希望看到的。所以筆者認為:在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之外,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必須扮演一定的重要角色,其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參與到作品使用費標準的爭議解決機制中來,而不僅僅是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對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進行批准並公告,關於這一點筆者將在後文詳細論述。
此外,鑒於在實踐中,在作品使用費標準的制定主體問題上,我國出現了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的沖突,所以有必要明確其他行政機關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制定過程中的地位。比如,2006年,國家版權局公告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收費標准,該標准以包房為單位,按12元/包房/天收費。然後,文化部公布了其主導建立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並開始在各地卡拉ok企業試點並向全國推廣,該系統按點唱率收費。綜上可以看出,國家版權局公告的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根據與文化部推出的系統的收費根據是不同的,在實踐中,使用者、行業協會難以區分國家版權局和文化部在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的地位,甚至認為兩個行政部門出台了兩種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 筆者認為,按照我國現有制度安排,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其主管全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設立過程中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作品使用費收取標准草案履行批准、公告的職能,並非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體。文化部並不是國務院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既沒有制定作品使用費收取標準的主體資格,也不能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作品使用費標准批准、公告,其只能對文化作品的內容進行管理。至於文化部推出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雖然此系統採用按點唱率收費,但筆者認為這只是此系統具備的功能,並不是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的作品使用費標准。針對實踐中的爭議,文化部此系統的負責人楊廣立也表示卡拉OK管理系統不會與版權局公告的收費標准沖突,此系統針對的是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這些權利人可以通過此系統與卡拉ok經營者按點唱率收取作品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