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學生在校上體育課期間意外受傷,學校要負什麼責任
教育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終究明確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但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指導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單位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項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壽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Ⅱ 學校體育訓練關於一份責任書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保證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安全,體育教師除履行任課教師安全職責外,還要履行以下幾項安全制度: 1、體育教師是體育活動的第一安全責任人,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將師生的安全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切忌存在僥幸心理。每節體育課必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上體育課之前,體育老師要親自點名,並把曠課的學生報告班主任,然後組織學生排好隊伍,帶領學生安靜緩步進入體育場地,課後或者訓練結束必須整隊總結,督促學生離開活動場地。按照體育課常規,體育課上必須帶領學生先做准備放鬆動作,培養學生正確的運動姿勢和體育運動習慣,確保學生的身體健康發育。體育課和體育訓練時,體育教師必須親自帶領、指揮,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2、凡體育教師在上課或訓練運動員前,對體育場地、器材等都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維修,不安全的器材、危險器材堅決不使用。3、對生長發育青春期的女生應予以適當的照顧和格外關懷。 4、體育教師要認真備課、寫好訓練計劃,合理組織課堂教學、訓練,提前預見安全隱患,及早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預防。 5、體育教師無論是在上課還是訓練運動員時要認真組織,體育教師的視線不準離開學生,更不得擅自離開學生。對單杠、雙杠、鉛球、鐵餅、標槍等項目,教師必須親自負責直接對學生進行保護。6、要嚴格課堂、訓練組織紀律,注意對學生進行安全和衛生教育,體育課不準戴帽子、圍圍巾、衣服內不準裝刀、筆、鑰匙等防礙安全的雜物,防止運動創傷和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在進行體育活動之前,教師必須向學生講清有關活動的注意事項,讓學生明白,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該怎麼做,不該怎麼做。講清各種器材的使用規則,可能出現的不規范操作所引起的危險與不良後果等。7、在投擲區進行訓練時,指導教師必須始終在場監督,並及時遣散圍觀的學生,確保訓練的安全。 8、組織學生自由活動或訓練時,教師必須始終在場,運動強度要適合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對個別體質特別弱或者有疾病的特殊學生,應盡量減少其運動量或禁止其參加體育活動,以確保學生安全。9、上體育課時,體育教師不得提前下課,課後要及時組織收拾好體育器材。 10、訓練運動員時,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教育,強調學生到校、離校和訓練期間的安全。 11、學生集會或者學校進行大型活動,體育教師負責整隊,並作周密安排,要加強組織和管理,做到安全、有序,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確保師生安全。12、不管在什麼情況下,學生一旦發生意外,責任人不等、不拖立刻協同校醫送往醫院,同時通知家長及學校有關領導。責任人要在醫院陪同,不得隨意離開。學生發生意外後,更不允許責任人把學生交給校醫和通知家長後,就無事大吉。 13、以上責任責任人要引起高度重視,誰發生的事由誰負責。
Ⅲ 在校安全保證書
安全是家庭幸福,學習快樂的保證,更是一種珍愛生命的積極人生態度。為確保學生人身安全,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健全家校聯絡,明確教育管理責任,樹立安全意識,做到防患於未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定如下學生安全承諾書。
一、遵守學校規定,維護校園安全,建設和諧校園。
1、不攜帶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及不屬於學慣用具的一切利器或者鐵條、鋼管、木棒等易傷人的危險物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嚴重腐蝕性的物品到校。
2、不在校內追逐打鬧,不坐在走廊欄桿上、窗戶上,不從樓上往下拋擲任何物品,打掃衛生擦窗戶時一定要確保安全。
3、不攀爬翻越圍牆、建築物,不到學校建築施工場地玩耍活動;
4、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不有意在樓梯走道製造堵塞和擁擠,用膳就餐不爭先恐後。
5、愛護校園內的電線、電器、電器開關、插座;有損壞現象的不觸摸,不自行修理,及時報告學校或老師,由學校派人修理。
6、體育活動、實訓課嚴格服從老師指揮,嚴守操作規程,不擅自行動,嚴防安全事故發生,不在體育設施上做危險動作。
7、不在校園內騎自行車;不騎摩托車上學。
8、佩帶校牌出入校園,嚴格遵守請假制度,不私自外出遊玩、不逃學、不出走,放假期間不滯留學校,及時回家,按時返校
二、遵守交通法規,維護社會秩序。
9、遵守交通法規,不盲目搶道、強行搶道,騎行自行車時不並排而行;不在道路上相互追逐、賽車,步行時走右行人行道。
10、校外不與不良分子交往,不參加小團伙,不與人沖突、打架斗毆,不義氣用事做違法的事,不因小事魯莽沖動而鑄大錯,不糾結他人在校園周圍閑逛、滋事。
11、絕不離家出走,未經家長同意不在別人家過夜,不留別人在自己家過夜,住校生不容留別人住宿,通校生不進入學校宿舍。
12、不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歌舞廳等娛樂場所,不進營業性網吧,不喝酒、吸煙。
13、頂崗實習期間嚴格遵守學校和企業相關的安全制度和條例。
三、珍惜生命,不做危險的事。
14、絕不私自到游泳池或下河玩水、游泳。
15、不從事各種冒險行動,不擅自外出郊遊、野餐。
16、同學間發生矛盾時我能控制自己的情緒,絕不因沖動而動刀、棒、石頭、火等能造成人身傷害的東西。
17、學會判明是非,不做其他任何妨害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情。
18、堅決做到:拒絕毒品,反對邪教,崇尚科學,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上述承諾,承諾人將嚴格守約,請老師和家長的監督。
承諾人: 班級: 班主任簽名: 家長簽名:
年 月 日
保證書
為了增強安全防範意識,確保平安,維護和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我決心做到以下幾點:
一、 珍愛生命,不斷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
二、 在校外行走時不追車、爬車、抓車;不在馬路上橫沖直撞;做到自行車鈴、閘、鎖齊全,穿越關中環線時一定要注意安全,路途中堅決做到「一躲避、二靠邊、三觀望、四通過」的原則。堅決拒坐「三輪車、三無車、超載車」等不符合安全規范的車輛
三、注意飲食安全,不吃變質瓜果和食物,不亂吃零食,不亂喝飲料,不在無衛生保證的攤點就餐。
四、不私拉電線、電器;不帶手機到學校,不在教室充電。
五、 不攀爬校牆、宿舍、教室及樹木等;不進入建築施工現場。
六、 不逃學、曠課;有事必須當面向班主任,由班主任寫請假條經過門衛同意方可離校;不進入網吧、歌舞廳等娛樂場所。
七、 放學後按時回家,不在外逗留或夜不歸宿。
八、 不在校園內追逐打鬧,嚴守上下樓梯「不擁擠、不奔跑、不推搡」的原則。
九、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不吸煙,不喝酒,不染發,不穿奇裝異服,著裝整齊,在教室不穿拖鞋、背心。
十、 正確處理同學關系包括男女同學之間的關系,不打架斗毆,不攜帶火柴、打火機、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
十一、不私自動別人的物品;不勒索、盜竊、損毀他人財物。
十二、 不到水庫游泳釣魚,發現學生私自到水庫游泳釣魚者,學校將嚴肅處理。
以上內容已交家長審閱並同意簽名,若自己發生不安全事故與學校無關。後果由學生及其家長負責。
班級:
學生:
家長簽名:
日期:2008.9.2
Ⅳ 學生安全責任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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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學生在校上體育課時發生意外傷害,校方該負哪些責任
20028月頒布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是指學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包括體育課教學、課間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和運動競賽),所造成的學生實質性的人身傷害或死亡後果的事故
1、在學校正常的體育課教學活動中發生並造成學生身體傷害事故
2、在由學校組織的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與運動競賽中發生並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事故
3、由於學校管理不善而在體育活動中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4、在體育活動中由於體育教師或者其他有關老師的不當教育行為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1、體育教學場地設施、器材類原因
2、體育教學過程中教學因素類原因
3、教學行為與管理類原因
4、純屬意外因素原因
5、學生自身身體健康原因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民法通則》
《教師法》
《義務教育法》
《體育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