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室內檢測的檢測標准
檢測質量標准
國家質檢總局、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於2002年11月19日聯合發布了GB/T 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准》。
公共場所的室內環境衛生標准
公共場所衛生標准涉及到《旅店業衛生標准》(GB 9663-1996),《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准》(GB 9664-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准》(GB 9666-1996),《體育館衛生標准》(GB 9668-1996),《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准》(GB 9669-1996),《商場(店)、書店衛生標准》(GB 9670-1996),《醫院候診室衛生標准》(GB 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准》(GB 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准》(GB 9673-1996)等諸多場所的衛生標准,涉及室內環境的各個方面。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中有害物質限量標准
2001年12月10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GB 18580~18588-2001及GB 6566-2001等10項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中有害物質限量標准,GB 18580~18588-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些標准或規范的頒布對控制室內空氣污染,保護人體健康具有重要的意義。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2001年11月26日建設部頒布了GB 50325-2001《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分別對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在建築和裝修材料的選擇、工程勘查設計、工程施工中有害物質的限量值提出了具體要求,並提出驗收時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
兩種室內空氣質量控制標準的區別: 標准名稱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GB 50325-2001 《室內空氣質量標准》(GB/T18883-2002) 發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衛生部
國家環境環保總局 發布實施
日期 2001-11-26發布
2002-1-1實施 2002-11-19發布
2003-3-1實施 標准性質 強制性標准 推薦性標准 適用范圍 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 適用於住宅和辦公建築物,其他室內環境可參照本
標准執行 檢測污染物 甲醛、氨、苯、總揮發性有機物和氡等5種物質 溫度、濕度、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氡等19種物質 常規檢測項 甲醛、苯、氨、TVOC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
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采樣時間 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後 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後 采樣條件 民用建築,1h後開始采樣;測氡要求關閉門窗24h後開始采樣; 自然通風後,關閉門窗12
小時後開始采樣 布點要求 50m2設1
50~100m2設2
100m2設3~5 50m2設1~3個,50~100 m2設3~5個, 100 m2至少設5個 國家頒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規定: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表7.5.3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稱 活度、濃度限值
氡 ≤200(Bq/m3)
游離甲醛≤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2. 體育館衛生標准適用於1000個座位以上嗎
體育館衛生標准
近泰隆 2008-06-05 14:4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於范圍
主題內容規定了體育館內的微小氣候、空氣質量、通風等標准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觀眾座位在1000個以上的體育館。
2 引用標准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 9663 旅店業衛生標准
3 標准值和衛生要求
3.1 標准值
體育館衛生標准值
項目 標准值
3. 城市衛生環境的標准細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
【頒布日期】 19920628
【實施日期】 19920801
【內容分類】城建環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
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 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4. 誰知道國家旅遊局對星級酒店健身房的標准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健身房安全工作,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確保活動場所的正常經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市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健身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開放,設有集體健身場地、負重和有氧健身器械設備以及健身指導人員,並向消費者提供健身健美服務的健身中心、健身會所、健身健美俱樂部、健身健美培訓學校等活動場所。 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健身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健身房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並作為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健身房安全管理工作應嚴格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適應本單位具體情況的各項安全制度,並接受主管機關的指導和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經濟效益或者其他借口忽視安全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健身房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體育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健身房必須經公安消防機關和衛生行政等部門審核合格,並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七條 健身房附屬洗浴、娛樂、餐飲等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關行業安全管理標准或安全管理規范執行。 健身活動安全 第八條 健身房的場地空間凈高度不低於2.6米。器械練習區場地的地面為地毯、塑膠材料或木質厚台,地面平坦。集體練習區地面材料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坦,有一定彈性。 第九條 健身房的健身器材應符GB 17498的要求,器材質量穩定,安全可靠,整潔衛生。 第十條 健身房設施、設備布局合理,健身房內標志用公共信息符號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第十一條 健身房從事運動技能傳授及指導咨詢的人員應持有體育社會指導員證書。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應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健身房應保證所提供的健身服務符合保障健身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器材醒目處張貼有器材名稱、具體用途、使用說明或圖示。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器材損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器材、設施等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正確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發生。 第十三條 健身房的管理者須對場地、設施、器材應進行定期檢查,保證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健身房管理者有權禁止酗酒人員、有疾病者參與健身活動,在非吸煙區內嚴禁吸煙。 第十五條 健身房的活動人數不得超過核定人數,地上場所人均活動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人;地下(半地下)人均活動面積不少於在4平方米/人,達到核定人數應採取限制措施。 第十六條 健身房輔助設施: (一)有男女分設的更衣室,並配有可鎖的衣櫃或專用儲物箱; (二)有廣播設備。 公共衛生安全 第十七條 健身房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體育館衛生標准》以及GB 9668的要求,取得「衛生合格證」並設專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公共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健身房要加強室內通風換氣,應做到室內空氣保持新鮮無異味,有機械通風裝置的新風量不低於20立方米/人·小時,並定期對空調系統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條 健身房內外環境噪音應符合GB 3096的要求。 第二十條 健身房的器材、場地、更衣室(櫃)、 淋浴室、衛生間等公共場所要保持清潔,定期進行消毒。對經營性健身房的健身器械要做到每兩小時消毒一次,每天不少於4次。 第二十一條 健身房衛生標准。 項目 標准值 項目 標准值 溫度,℃ 採暖地區冬季 ≥16 可吸入顆粒物 ≤0.25 相對溫度,% 40-80% 空氣細菌數撞擊法,cfu/ m ≤4 000沉降法,個/ m ≤40 風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0.10 甲醛,mg/m ≤0.12 致病菌 不得檢出 治安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條 健身房在開放使用前,必須具備治安、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審查,經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放使用。 第二十三條 健身房應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並按健身活動人員每100人至少配置1名專(兼)治安保衛人員(不足100人按100人計算)。 第二十四條 健身房治安保衛機構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本單位的各項治安保衛工作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要害部位,嚴格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確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強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對公安機關指出的治安隱患和提出的改進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並將結果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健身房的建設、施工和內部裝修,應當符合GB 50222《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健身房不許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地下半地下活動地面與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 米,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第二十七條 健身房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台階,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採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均不應小於1.40m;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1.40m范圍內不應設踏步,在使用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二十八條 健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牆面上,並保持標準的明顯連續,其間距不大於20m。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20min,應急照明應設在牆面或頂棚上;疏散觀眾的樓梯、通道、場門應安裝事故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其事故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20min,照度不低於1Lx。 第二十九條 健身房電氣線路的敷設、電氣設備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電氣安裝技術的要求,並由專業人員實施安裝敷設,不準接拉臨時電氣線路。 第三十條 健身房在開放期間禁止電、氣焊等明火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嚴禁吸煙和明火照明,確保用火安全。 第三十一條 健身房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 第三十二條 健身房依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的安全消防標志應當定期進行檢驗、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及標志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條 健身房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完善火災撲救、應急疏散、處置突發事故等應急預案,並進行預案演練,預案的演練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有關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能夠掌握預案內容,履行預案規定的崗位職責。
5. 什麼樣的健身房才是標准
健身房功能區的標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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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9日 本站
健身房位置應設於接待處附近。同時使參觀者不用進入健身器械室內,也能看到其內部設施而不會干擾健身者。而健身房也盡可能設落地玻璃窗,讓使用者也能通透地看到室外景觀,藉以擴大空間。
一般而言,健身房應分隔成下列幾個不同區域:
一、伸展區
在健身中心近人口處設伸展區,給平賓作健身前的體能熱身舒展之用,牆身可裝嵌1m高的鏡子,以利自賞。
二、心肺功能練習室(有氧訓練)
肺功能練習室主要用於守置自行車及台階練習等心肺功能訓練器材。這些心肺功能儀器要盡可能擺放於對著房外有景觀的地方。室內應裝置空調設備、音樂系統及室內電視系統,並鋪上軟地毯。同時,設計時要在適當位置設電源插頭。
三、體能秩序訓練室(無氧訓練)
體能秩序訓練主要用於放置各種獨立式或綜合式、單功能或多功能力量訓練器材。同時要求放置力量器械裝置的地方必須寬敞,符合潮流的設計是在適當地方放一面鏡子,而非全場裝滿鏡子。
四、啞鈴練習區
一系列標准及奧運指定的啞鈴必須放置於健身房一角,歐美最新的練習區設觀賞座席,方便會員及來賓參觀。
五、健康舞室與精神放鬆練習室
最新設計的健康舞室要求地面用楓木製造,內置音箱和廣播喇叭箱及彈簧設備,使地台隨著音樂節拍跳動。同時要求配備標準的空調設備、牆身鏡子、柔和燈光、高頻音響設備、室內電視系統及飲水噴泉等。
六、體能測試中心
一個完善的健身中心,必須有體能測試設備,以便客人在前,檢驗一下自己的體格,並編排適合的運動程序及難度。體能測試中心的儀器應有:身體成分測試儀、肺功能測試儀、心臟功能測試儀、身體柔軟度測試儀、肌肉力量測試儀、血壓測量器和身高及體重量度器等。並應設小型電腦記錄客人的活動及編印報告表。
文件名 健身房服務質量標准
電子文件編碼 JDKL058 頁 碼 1-1
●服務員應該熟練掌握健身房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熟悉各種健身設備的性能、作用與使用方法,能夠指導顧客使用健身設備。●在為顧客提供服務時精神飽滿、態度熱情、服務周到。服務員能夠准確使用禮貌服務用語,對顧客來有迎聲、走有送語。對常客,服務員能夠禮貌地稱呼其姓名或職銜。●顧客預訂或咨詢電話打進來時,應在鈴響三聲之內接聽。接聽預訂電話時,應將預訂顧客姓名、預訂內容、預訂時間記錄准確。●顧客來健身房消費時,服務員應主動接待,盡快為顧客登記姓名或健身俱樂部會員卡號,及時、准確地為顧客提供更衣櫃鑰匙、毛巾等用品。●顧客在進行健身鍛煉時,服務員應隨時注意顧客的安全,當顧客卧推杠鈴時,注意適當提供保護服務。●健身房備有急救葯箱、小型氧氣瓶及急救葯品。如果顧客出現不適現象,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顧客在運動過程中如果發生碰傷或其他傷害事故,應及時提供急救葯品並周到地照顧。
6. 健身房需要哪些審核
健身房需要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由申請人委託的有關證明;
(2)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
(3)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2、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填寫個體戶申請開業登記表);(2)從業人員證明(本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戶籍證明,含戶口簿和身份證,以及離退休等各類無業人員的有關證明;外省市人員經營的須提交本人身份證、在本地暫住證、育齡婦女還須提交計劃生育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地證明;
(4)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系證明;
(5)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6)體育館衛生標准擴展閱讀:
1、公共場所安全合格證。首先要注意健身俱樂部作為公共活動場所之一,需要辦理《公共場所安全合格證》,主要是指消防部門的意見,比如說有無「安全緊急通道」等。
2、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3、辦理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7. 請問開健身房需要辦證嗎需要辦哪些
1、公共場所安全合格證。首先要注意健身俱樂部作為公共活動場所之一,專需要辦理《公共場所屬安全合格證》,主要是指消防部門的意見,比如說有無「安全緊急通道」等。
2、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3、辦理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8. 《公共場所衛生標准檢驗方法》是什麼 《公共場所衛生標准》又是指哪些
GB/T18204.1-18204.30-2000 公共場所衛生標准檢驗方法
>>>> GB/T 18204.1-2000 公共場所空氣微生物檢驗方法 細菌總數測定
>>>> GB/T 18204.2-2000 公共場所茶具微生物檢驗方法 細菌總數測定
>>>> GB/T 18204.3-2000 公共場所茶具微生物檢驗方法 大腸菌群測定
>>>> GB/T 18204.4-2000 公共場所毛巾、床上卧具微生物檢驗方法 細菌總數測定
>>>> GB/T 18204.5-2000 公共場所毛巾、床上卧具微生物檢驗方法 大腸菌群測定
>>>> GB/T 18204.6-2000 理發用具微生物檢驗方法 大腸菌群測定
>>>> GB/T 18204.7-2000 理發用具微生物檢驗方法 金黃色葡萄球菌測定
>>>> GB/T 18204.8-2000 公共場所拖鞋微生物檢驗方法 黴菌和酵母菌測定
>>>> GB/T 18204.9-2000 游泳池水微生物檢驗方法 細菌總數測定
>>>> GB/T 18204.10-2000 游泳池水微生物檢驗方法 大腸菌群測定
>>>> GB/T 18204.11-2000 公共場所浴盆臉(腳)盆微生物檢驗方法 細菌總數測定
>>>> GB/T 18204.12-2000 公共場所浴盆臉(腳)盆微生物檢驗方法 大腸菌群測定
>>>> GB/T 18204.13-2000 公共場所空氣溫度測定方法
>>>> GB/T 18204.14-2000 公共場所空氣濕度測定方法
>>>> GB/T 18204.15-2000 公共場所風速測定方法
>>>> GB/T 18204.16-2000 公共場所氣壓測定方法
>>>> GB/T 18204.17-2000 公共場所氣輻射熱測定方法
>>>> GB/T 18204.18-2000 公共場所室內新風量測定方法
>>>> GB/T 18204.19-2000 公共場所室內換氣率測定方法
>>>> GB/T 18204.20-2000 公共場所採光系數測定方法
>>>> GB/T 18204.21-2000 公共場所照度測定方法
>>>> GB/T 18204.22-2000 公共場所雜訊測定方法
>>>> GB/T 18204.23-2000 公共場所空氣中一氧化碳測定方法
>>>> GB/T 18204.24-2000 公共場所空氣中二氧化碳測定方法
>>>> GB/T 18204.25-2000 公共場所空氣中氨測定方法
>>>> GB/T 18204.26-2000 公共場所空氣中甲醛測定方法
>>>> GB/T 18204.27-2000 公共場所空氣中臭氧測定方法
>>>> GB/T 18204.28-2000 游泳水溫度測定方法
>>>> GB/T 18204.29-2000 游泳水中尿素測定方法
>>>> GB/T 18204.30-2000 海濱游泳水透明度測定方法
旅店業衛生標准(GB9663-1996)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准(GB9664-1996)
公共浴室衛生標准(GB9665-1996)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准(GB9666-1996)
游泳場所衛生標准(GB9667-1996)
體育館衛生標准(GB9668-1996)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衛生標准(GB9669-1996)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准(GB9670-1996)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准(GB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准(GB9672-1996)
公共交通用具衛生標准(GB9673-1996)
飯館(餐廳)衛生標准(GB16153-1996
9. 公共場所衛生標准(GB 9663-1996等13項)
公共場所國家衛生標准 :
《旅店業衛生標准》(GB9663-1996)
文化娛回樂場所衛生標准回(GB 9664—1996)
《公共浴答答室衛生標准》(GB 9665-1996)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准》(GB 9666-1996)
《游泳場所衛生標准》(GB 9667-1996)
體 育 館 衛 生 標 准(GB 9668—1996)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准( GB 9669─1996)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准》(GB 9670-1996)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准( GB 9673─1996)
飯館 (餐廳) 衛生標准(GB16153—1996)
《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准》(WS 205-2001)
10. 游泳場館經營標準是什麼
《游泳場所經營國家強制性標准》
文號:GB19079
標題:23項危險性大體育項目經營國家強制性標准(第1部分: 游泳場所)
頒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實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終止日期:
類別:
頒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體育總局
內容:
1 范圍
GB19079的本部分規定了游泳場所開放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於各種、各類游泳場所。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質標准
GB 6566 建築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標准
GB 9667 游泳場所衛生標准
GB 9668 體育館衛生標准
GB/T 10001.1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 17093 室內空氣中細菌總數衛生標准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GB 19079的本部分。
3.1
游泳場所 swimming place
能夠滿足人們進行游泳運動訓練、健身、比賽等活動的室內外水面(域)及其設施設備。
註:游泳場所包括人工游泳場所和天然游泳場所。
3.1.1
人工游泳場所 artificial swimming pool
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各類室內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館、游樂嬉水池等。
3.1.2
天然游泳所 natural swimming place
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設備。
4 從業人員資質
4.1 救生員、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 游泳) 、水質處理人員、醫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等職業人員,須持國家有關執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4.2 服務人員必須每年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取得身體健康合格證後方能上崗。
5 經營設施設備條件
5.1人工游泳場所
5.1.1游泳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 單個池) 水面面積不小於25㎡;新建人工游泳池( 單個池) 水面面積不小於100㎡。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須光潔。不滲水,呈淺色,建築質量符合國家建築規范要求, 使用的建築材料符合GB6566要求。
——池面有明顯的水深度、深淺水區警示標識,或標志明顯的深、淺水隔離帶。
——淺水區水深不得超過1.2 m 。
——水面面積在500㎡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設有2個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積在2000㎡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設有4 個出入水池扶梯。
——游泳池四周鋪設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靜摩擦系數不小於0.5 。
一一游泳池與防滑走道之間設排水溝。
——游泳池內排水口設有安全防護網。
5.1.2 有沉澱吸污設備或自動水循環過濾、消毒、吸底設備,其設備須有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部門鑒定的合格證書。
5.1.3 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於80 lx,照明設備距離水面的高度不低於5 m。開放夜場須有足夠的應急照明燈。
5.1.4 有分設的男、女更衣室,並配有存放衣物的設施。
5.1.5 分設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噴頭數量與可容納游泳人員的數量相適應,其地表面的靜摩擦系數不小於0.5 。
5.1.6 有男、女廁所,其廁位數量應與可容納游泳人員的數量相適應。
5.1.7 更衣室與游泳池走道中間設有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
5.1.8 更衣室與游泳池走道中間設有強制噴淋設備男、女各一套,每套噴頭數量不少於4 個,其噴頭噴出的水不能進入浸腳消毒池中。
5.1.9 更衣室與游泳池中間的走道地表面的靜摩擦系數不小於0.5 。
5.1.10 有符合建築規范的人員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5.1.11 室內游泳場所須有通風設施,且室內空氣衛生符合GB/T 17093的要求。
5.1.12 有廣播設施。
5.1.13 有專用直撥電話。
5.1.14 有各類公共標識,並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2天然游泳場所
5.2.1 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水域面積不小於1000㎡ 。
——設有危險區域的標志和有效的安全防護網。
——岸上活動區公共指示用標識應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2.2 游泳區水面光照度能夠滿足救生安全需要。
5.2.3 有能夠監視整個游泳區的指揮( 瞭望) 台。
5.2.4 有廣播、通訊設施。
5.2.5 有分設的男、女更衣室,並配有存放衣物的設施。
5.2.6 設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噴頭數量與可容納游泳人員的數量相適應,其地面的靜摩擦系數不小於0.5 。
5.2.7 設有男、女廁所,其廁位數量應與可容納游泳人員的數量相適應。
5.2.8 設有寬度不小於1.5m的人員疏散通道。
5.2.9 設有寬度不小於1.5m的人員出入口。
5.2.10 有專用直撥電話。
5.2.11 有各類公共標識,並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 衛生、環境管理要求
6.1 提供當日天氣、氣候、環境情況報告。
6.2 游泳場所水質衛生符合GB 9667 、 GB 3097的要求( 水溫規定除外) 。
6.3 游泳場所室內空氣符合GB 9667 、 GB 9668 、 GB/T 17093的要求。
6.4 游泳場所的環境衛生符合GB 9667 、 GB 9668的要求。
7 安全保證
7.1救生設施
7.1.1 有救生觀察台, 救生觀察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積在250 ㎡以下的,應至少設置2 個救生觀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積在250㎡以上的,按面積每增加250 ㎡ 及以內,增設1個救生觀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觀察台。救生觀察台高度不低於1.5m 。
——天然游泳場所的救生觀察台間距小於等於100m,其高度不低於2.O m 。
7.1.2 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饒、救生圈、救生桿。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桿、救護板和護頸套。
7.1.3 有急救室,並配有氧氣袋、救護床、急救葯品和器材,救護器材要擺在便於取用的明顯位置。
7.1.4 嬉( 涉) 水池內的設施設備必須經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技入使用。
7.2救生人員
7.2.1 水面面積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2 人:水面面積在250㎡以 上的,按面積每增加250㎡及以內,增加1 人的比例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
7.2.2 天然游泳場所( 海水游泳場所除外) 按每360 ㎡ 配備1 人的比例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
7.2.3 海水游泳場所按海岸線每100 m 配備1 人的比例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
7.2.4 至少設有流動救生員1 人。
7.2.5 至少有醫務人員1 名。
7.3安全制度
7.3.1 有醒目的「 游泳人員須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2 人工游泳場所實行深水游泳合格證驗證制度。
7.3.3 人工游泳池內人均游泳面積不得小於2.5㎡,天然游泳場內人均游泳面積不得小於4.O ㎡ 。
7.3.4 有溺水搶救操作規程及溺水事故處理制度,並懸掛在明顯位置。
7.3.5 游泳場所開放時間必須有值班人員、救生人員、醫務人員、保衛人員現場值班。
7.3.6 游泳場所各類人員上崗著裝有明顯標識。
7.3.7 各種電器、機械設備能隨時啟用,並由具有資格證書的人員操作、管理。
7.3.8 有毒、危險物品的保存、管理須符合國家或當地有關安全條例( 要求) 的規定。
7.3.9 禁止向游泳人員出售含有酒精的飲料。禁止酬酒人員游泳。
7.3.10 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衛生檢查、設備維修、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度。